为规范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备案名单(第一批)同时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纳税人在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过程中,如遇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情况,可向省税务局投诉举报。省税务局将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0871-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备案名单(第二批).xls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