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条件。
二、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确保“一次办好”,资料报送方式可以选择电子方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或者邮寄方式。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进行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次年 5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网上报送操作说明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