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编制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不含厦门,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税务机关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竣工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测算;对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属各年度工程量或者工程进度结算价款权重对应的工程量测算,未按上述方法准确区分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标准的平均值测算。开工竣工年度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中未涵盖的,参照就近年度标准值测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据包括并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室外总平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工程结算书、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对税务机关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是否采信的判断依据。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