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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琼医保〔2019〕174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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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保证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0月1日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全省实现“六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保障目录、统一参保登记、统一费率、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统一保障目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执行统一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

(二)统一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办理参保登记。

(三)统一费率。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费率为8.5%,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6%。

(四)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统一到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全省各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所缴纳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计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分别设置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明细科目,全省各统筹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基金财务报表合并。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2019年10月1日,全省各统筹区财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保险支出户结余资金全部归集到同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将全省结余的生育保险调剂金全部归集到省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专户。暂保留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至2019年12月31日,只限于接收补缴合并前的生育保险历史欠费和利息等收入。 2020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财政部门将补缴的两项保险合并前生育保险历史欠费和利息等收入全部并入到同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五)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已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六)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经办服务。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七)生育保险费用处理。2019年9月30日前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由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有基金缺口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原生育保险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财政弥补。2019年10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八)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满足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其本人可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九)各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医保经办机构应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本统筹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审计情况上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相关信息系统改造经费由省医保局统一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医保局应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实施目标、主要内容等要求,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平稳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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