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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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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9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规定,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及银行、社区、村组、学校、农场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海南农信社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自助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持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包括其他银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到海南农信社任意一台ATM(自动取款机)或CRS(自动存取款机)设备自助缴纳,还可以到各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安装的专用POS机上刷卡缴纳。自助缴费凭证将作为居民参保凭证。

四、各市县特殊人群补缴费款,由属地业务部门(扶贫办、残联、民政局、医保局、财政局)审定后传递给属地市县税务局,由属地市县税务局办理。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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