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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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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当事人逾期未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除第一条情形外,对个体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5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100元罚款;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二年的逾期未申报行为,属情节严重,可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12项有关逾期未申报行为裁量基准内容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逾期未申报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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