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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部分报送资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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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机关积极获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现就取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部分报送资料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取消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备案,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取消报送以下书面资料:

1.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纳税人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至清算申报前取消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合同成本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3.证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开发间接费用的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取消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5.合同成本清单;

6.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7.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8.初始产权登记证;

9.竣工验收报告;

10.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土地增值税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取消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分送:各区、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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