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九九四年九月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1、关于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方法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期计算抵扣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即期未存货金额小于期初存货金额(或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批准可转入下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在计算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是按期初和期末库存的原材料、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单项金额对应比较进行计算的。我们意见,应按期末库存的原材料、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金额合计数,与期初存货金额(或余额)的合计数进行综合比较,来计算是否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关于小农具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列举的小农具范围大小,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要求增列具体名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各省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列小农具的范围。为此根据我省情况,我们意见,小农具是指以铁、木、竹等为原材料生产的犁、耙、耧、锄、锨、镐、镰、刀、杈、筢、扫帚等小农具。各市、地还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增列小农具的具体范围、。
3、关于玉米渣、红薯渣、豆渣的征免税问题
我们意见,对玉米渣、红薯渣、豆渣这些货物,在历史习惯上是作为饲料使用的,因此,不分用途,一律按“饲料”的征免税规定执行。
4、关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标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没有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标准。我们意见,凡购进后列入固定资产目录,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均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5、关于销售带广告的图书、报纸和杂志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销售带广告的图书、报纸和杂志等印刷品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我们意见,对销售带广告的图书、报纸和杂志等印刷品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增值税。对制作广告而外购的货物,不分摊进项税金。
6、关于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以上两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是不便于操作,二是有可能打破原来的地方利益格局。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总分支机构设在省内不同县(市)的,纳税地点授权各省确定。经研究,我们意见,在我省范围内,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原有企业仍维持原来的纳税地点,即分支机构一九九三年底前在哪里纳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后仍在那里纳税;对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以后新建的企业,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我省范围内不设在同一县(市)的,不论相互移送的货物是否用于销售,一律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