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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6〕2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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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利用动物骨骼组织加工的鱼粉、骨粉、骨粒、羽毛粉、蹄角粉等产品,按照“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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