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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1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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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市、地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局: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和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措施,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加油站纳税人强制推行税控计量器具,是将税收监控与计量监控紧密结合,实施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很大的工作,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成河南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实施。

(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推行税控加油机和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钱国玉(省国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魏书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员:韩玉民(省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王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处长);

翟宏范(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二)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井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人员组成:

主任:韩玉民;

副主任:王有全;

成员:陈红卫、程新选、苗瑜、高伟、高勇、张冬。

二、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河南省境内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取代。(合格产品生产厂家名单附后,企业可自行选购) 。 现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在安装税控装置前按《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 (JJG443—1998)的有关要求对加油机的最大流量、最小流量进行检定。最大流量下其示值误差不超过±0.3%,最小流量下其示值误差不超过±0.5%,超过上述示值误差范围又不能调整的,用税控加油机取代。

(二)全省加油站原安装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况的,必须加装经领导小组选定的税控装置。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选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全省安装的所有加油机税控装置必须由河南省计量测试所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加油机加装税控功能过程中的计量检定,由各市、地计量所承担;改造结束后的周期强制检定,原管理模式不变;税控初始化由国税部门负责。

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

三、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1999〕38号)、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以及河南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所进行的总体部署,具体安装税控装置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领导小组制定设备选型方案并确定机型,在新郑市进行试运行;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被选定税控装置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负责;国税部门负责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及税控初始化的人员培训。

(二)安装阶段, 2000年7月一一10月,领导小组

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各市、地根据总体部署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安装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于2000年11月一一12月组织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审查验收,并进行总结。各市、地将安装工作的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于2000年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工作是加强成品油流通环节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同时又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技兴税的有效途径,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并成立领导小组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和配合;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在工作开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和生产厂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承担安装、售后服务的单位,必须保证安装质量,进度和良好快捷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能收取安装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售后服务达不到要求的,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安装后的税收监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安装后的计量监控;纳税人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好安装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国税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和《通知》中明确的处罚权限从严处罚,性质恶劣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并主动研究和充分考虑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解决的办法,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设备选型及安装方案另行通知)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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