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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卷烟调拨站与卷烟厂撤并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2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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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许昌、安阳、漯河、商丘、驻马店、南阳、信阳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6月份国家对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在7月底以前将全部卷烟调拨站撤并入卷烟厂,其合并报帐工作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我省共涉及12个地市14家调拨站,分别是郑州、新郑、许昌、安阳、开封、南阳、驻马店、漯河、商丘、淮滨、新乡、洛阳、汝州、邓州调拨站。针对烟草行业此次机构和业务的调整,为了解决和处理好由此引发的税收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关于厂站撤并中资产划转的处理问题。

对此次厂站撤并中的资产(包括存货)整体转移到卷烟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不再征收增值税,卷烟厂也不抵扣。对销售给外单位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未付款待抵税款和留抵税款抵扣的处理问题。

对原调拨站执行商业付款抵扣政策,因未付款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原调拨站的留抵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准予由卷烟厂承接并予以抵扣。

三、关于厂站撤并中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1、同意对调拨站的债权、债务及涉税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并入卷烟厂。对其已入库所得税款、应补缴税款全部由烟厂承担,年底统一汇算清缴。

2、厂、站并帐前,烟厂、调拨站应将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退所得税、欠交所得税及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包括资产损失、待弥补亏损等)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按照核实后数据,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OO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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