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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个体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2〕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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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的个体加油站已统一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由于个体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纳税识别号不能满足金税工程管理的要求,因此,对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加油站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管理要求,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应按时录入稽核系统,且纳税人识别号应为15位代码(6位税务机关代码+9位标准企业代码)。

二、纳税人识别号变更问题。按照上述要求,税务机关应要求本次新认定的个体一般纳税人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企业代码,并持企业代码证书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手续。

三、个体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要求。凡取得或开具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一般纳税人,必须先进行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变更税务登记和金税工程操作规程有关程序,及时将其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稽核系统。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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