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必须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税务机关,并采取通过12366、办税大厅公告栏、会议等形式将通知内容告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加快收集单证,提高申报效率,切实加快退(免)税进度。
二、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工作,各市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和“企业代码”—“审核配置”应设置“审核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交叉稽核发票电子信息”,对机审时出现无稽核、协查信息但有认证信息的,可以人工挑过(总局文件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出口企业除外)。
各市国税局应在清算期对上年度审核通过的退税进行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复核。对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中“挑中标志”大于空且“相符发票标志”不等于“1”的专用发票,筛选条件如下图:
如果属于国税局内部信息传递的原因,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传电子信息;确实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三、总局第二条中“…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指出口企业发生总局所列示六种情形中的任一种情形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因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尚未进行,第一种情形暂不用考虑。
四、总局文件第三条中“…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地市级税务机关。
五、各市国税局要在2004.06.18前向省局退税处报告文件贯彻执行情况。上报地址:centre\出口退税处\情况反映\国税发64号贯彻情况。
各市国税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退税处反映。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