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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立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的意见


豫国税发〔2004〕3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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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

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的规定,就建立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互相协作配合来完成,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工商、国税、地税联席会议,会议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领导轮流主持,省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处、信息中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企业登记处、个体登记处、外资处、信息中心等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相互通报全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商、税务部门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

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参加,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的实施和三方的联系沟通。

二、信息交换内容及交换周期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期办理的工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每季度交换1次,于季度终了15日内交换;年检验照工作中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每年交换1次,于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1-5:《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未通过年检验照/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信息表》。

(2)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总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工商登记信息,每半年交换1次,每年的7月31日前交换上半年信息,次年的1月31日前交换全年信息。具体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企登2表、外企1表、私企1表、个体1表。

2、税务机关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1)省、市级税务机关汇总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税务登记信息,每半年交换1次,每年的7月31日前交换上半年信息,次年的1月31日前交换全年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9-10:《税务登记户数汇总表》、《非正常户数汇总表》。

(2)县(区)级税务机关本期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等。每季交换1次,于季末终了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7:《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表》。

(3)县(区)级税务机关本期确定的非正常户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每季交换1次,于季末终了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8:《非正常户信息表》。

(4)县(区)级税务机关本期发现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每季交换1次,应于季末终了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6:《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表》。

(5)县(区)级税务机关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纳税人纳税情况。每年交换1次,于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11:《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表》。

3、县(区)级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受理提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逐级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三、信息交换方式

(一)同级交换,逐级传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属下级管辖的,负责向下级单位逐级下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属本级登记的,在本级进行管理,属上级登记的,负责向上级单位逐级报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信息后3日内上报和下传。

(二)电子文档交换为主,纸质资料交换为辅

省、市级工商、税务信息以电子文档方式交换;县区级工商、税务信息交换原则上以电子文档方式为主,不能以电子文档形式交换信息的,可以采取纸质资料交换,逐步实行电子文档方式交换。

电子文档采用WORD或EXCEL格式,交换形式包括:

1、 软盘交换。

2、联网交换。已实现工商、税务联网或当地已建立电子政务专网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

四、其他要求

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做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意见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

附件:

1.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

2.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3.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4.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5.未通过年检验照/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信息表

6.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表

7.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表

8.非正常户信息表

9.税务登记户数汇总表

10.非正常户数汇总表

11.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上述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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