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逾期申报退税的货物,除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的外,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并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二、对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逾期退(免)税单证不齐等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国税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其出口情况(货物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金额等)通知征税部门,稽查部门在出口退税检查中应将其纳税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二OO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