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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字〔202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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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时限

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大力推进“不见面”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各地要积极倡议、引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实行“不见面”办事,明确“不见面”办理参保登记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试行事后补交材料,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二)申报缴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缴费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

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的信息比对,及时准确掌握应参保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情况。对未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方式,并按要求参保缴费,确保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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