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我省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就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行了备案。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同意了我省的备案申请,为方便执行,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及要求
本次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范围是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是否申请试点,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同时申请试点。并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政策规定
企业申请试点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关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管与服务
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