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第二税务分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具体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或不能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如遇增值税、消费税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可一并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
二、对受疫情影响在申报期限内仍无法办理非税收入申报或缴费的缴费人,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并办结未申报事项。
三、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的缴费人,税务机关不进行催报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