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现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在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纳税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可选择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补办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