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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0〕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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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在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退休人员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四、对于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的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部门做退费处理,确保各类企业充分享受到社保费减免政策。

五、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划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兑现减免缓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经办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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