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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
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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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根据减免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五、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人员做好标识和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是我省贯彻国家统一部署,保障我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就业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与征缴衔接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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