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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医保规〔20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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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下同)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二、鉴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实现全省统收统支,个别市县如因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费导致当期基金出现缺口,从全省滚存结余基金中统一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我省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

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复审,报省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五、参保单位已经全额缴纳2020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减征部分可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减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与征缴工作有效衔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单位的获得感。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对减征造成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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