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青海有效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03
【字体: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 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 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认真做好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大宏观政策 调节力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依法依规,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 平衡和职工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和缓缴 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促进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平 衡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切实 将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二、减负政策措施

(一)参保企业缴费减半征收。2020年2月一6月,为期5 个月,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一律减半征收单位缴 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缴费年 限建缴部分)。

(二)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 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职工医保待遇。阶段性减半征收和缓缴企业缴纳 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职工按各统筹区现行医保政策 规定,正常享受当期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减半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费是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部署会议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减轻企 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要在党委和政府 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 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 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如遇 重大情况分别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时报告。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市州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 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在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基础上,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参保企业应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强化基金监管。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要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市州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