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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0〕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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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减征范围: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二、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明确缓缴政策:各统筹地区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地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六、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统筹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政策。

七、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及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于3月15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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