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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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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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