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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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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了帮助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复工复产,减轻税收负担,提振就业信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要求,现就疫情期间我省双定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双定户2020年一季度原核定经营额调减90%。

二、定额调整后的双定户可正常申领发票。

三、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停止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停业的应于3月31日前补充办理停业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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