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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保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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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为稳定疫情防控大局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国家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应对疫情,统筹兼顾日常,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既要精准施策保障,又要避免政策溢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同时,要统筹做好其他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解决,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二、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经办流程,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地要及时跟踪新冠肺炎患者出院情况,加强信息协调沟通,力争医保支付费用即出即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普及“掌上医保”服务,通过“不见面办”等方式,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办理,为企业和个人做好点对面服务保障。要按照“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耗材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等工作,确保防控新冠肺炎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第一时间在我省挂网采购,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最大支持。

三、坚持问题导向,用好用足政策,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度过难关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和基金可支付能力自行确定,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四、加大宣传力度,传导政策温度,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

医疗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医疗健康服务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通过主流媒体,政务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宣传医疗保障方面的好政策好措施好做法,把温暖传导给群众。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针对性、时效性、专业性,引导群众增强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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