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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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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沪财法〔2023〕9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今后国家视疫情情况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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