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劳动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我区自2018年2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全区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三、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在原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30元,小时最低工资相应增加。各类地区标准为:第一类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标准是1810元/月、17.5元/小时;第二类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标准是1580元/月、15.3元/小时;第三类为各县、县级市、自治县,标准是1430元/月、14元/小时。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四、测算依据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总体上保持了稳中有升、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2016年至2018年,我区人均GDP年均增长6.3%;2018年我区生产总值增长6.8%;2019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生产总值预期增长7%左右,上半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2%。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2016年至2018年,我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8.9%;2018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10.6%,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4.5%;2017年至2019年,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由年56685元提高到66928元,最低缴费每月增长约465元。
测算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采用通用测算方法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主要涉及的数据有:2018年广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食物费用、恩格尔系数、赡养系数,2017年和2018年我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18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GDP总量、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指标数据。这些数据都是来源于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五、意见采纳
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草拟初稿后,分别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14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均反馈无意见。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
六、涉及范围和执行标准
此次调整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