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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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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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