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1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退出,进一步优化、提速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性文件。为便利纳税人,上海市税务局对注销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进行优化,现对《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1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