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按时进行关联申报及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业务申报
1.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
2.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3.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构成关联关系的条件: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二条。
5.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6.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7.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2)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并如实填写《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3)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国别报告
1.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2017年第26号公告)
2.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同期资料
1.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
2.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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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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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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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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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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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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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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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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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所涉交易无需提供且不计入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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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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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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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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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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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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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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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文,保存10年
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无需准备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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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若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根据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按日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