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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4〕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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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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