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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5〕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8-14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沪府规〔20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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