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我省政府性基金调整政策,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