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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2〕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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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中所附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规定,明确我省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按投入产出法核定。

二、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部分酒及酒精、植物油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具体标准暂按《山西省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附件1)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反馈。

三、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农产品增值税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附件2)

2. 《农产品增值税扣除标准核定测算表》(附件3)

3. 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说明:内容包括货物产品的名称、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的投入产出情况,产品销售的主要地区和对象;耗用农产品及名称、农产品的来源形式、主要地区和价格情况。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申报时,应报备《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案表》(附件4)、《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案表》(附件5)。

附件:

1. 山西省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

2. 农产品增值税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

3. 农产品增值税扣除标准核定测算表

4.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案表

5. 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案表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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