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我区油气田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请各地州市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及其他税、费政策规定,结合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油气田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税款分配遵循“依法合规、简便高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是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全疆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及跨区域油气田企业税款分配工作。所属北疆征收管理科具体负责北疆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五家渠、北屯、双河、可克达拉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南疆征收管理科具体负责南疆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拉尔、图木舒克、铁门关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东疆征收管理科具体负责东疆吐鲁番市、哈密市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油气田企业范围及税(费)种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油气田企业范围包括: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
(二)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三)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
第五条 为实现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对油气田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作如下分类:
(一)A类企业为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二)B类企业为在疆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
(三)C类企业为在疆内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A、B类企业,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第二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C类企业在疆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规定在第二税务分局所属征收管理科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第二税务分局可委托油气田企业代征C类企业应预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应纳的各类税费由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三章 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及资源税税款分配管理
第八条 C类企业在疆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对于除税务部门委托劳务接收方代征的预缴税款外,油气田企业在与劳务提供方办理结算时,应要求劳务提供方出示预缴税款完税证明,并将完税证明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装订备查。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与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及税款分配有关的证件、资料(见附件)。
第十条 油气田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及资源税按照各涉油县(市)、区当月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实现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按照为其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进行归集;油气田企业处于前期投入阶段,未实现产能,没有原油、天然气产量,无法归集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经第二税务分局同意后,可不依据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比例分配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按劳务发生地就地入库。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兼营销售材料货物及提供不动产租赁等其他业务(除原油、天然气生产业务外)所产生的增值税税款,在销售地(不动产所在地)入库,不参与按原油、天然气(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增值税税款分配;上述其他业务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由第二税务分局依据企业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占企业当期全部销项税额比例,计算出其他业务增值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期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销项税额)
第十三条 A类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税款按照各涉油县(市)、区当月油气折算产量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原油销售价格=各油田原油销售总收入/总原油销量
天然气销售价格=各油田天然气销售总收入/总天然气销量
(二)天然气折算原油产量=天然气产量×(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增值税税率)/(原油销售价格×原油增值税税率)
(三)油气折算产量=原油产量+天然气折算原油产量
(四)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税款=原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各涉油(县)市区油气折算产量÷总油气折算产量〕
第十四条 B、C类企业实现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按照为其提供生产性劳务的A类企业进行归集,按各涉油县(市)区当月油气折算产量比例进行增值税税款分配。
B、C类企业为一家A类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依据该企业涉及的各涉油县(市)区油气折算产量比例进行税款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生产性劳务应纳增值税×〔各涉油(县)市区油气折算产量÷总油气折算产量〕
B类企业为多家A类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纳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先按照为各A类企业提供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占企业当期全部销项税额比例,分别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再依据各A类企业在各涉油县(市)区油气折算产量比例进行税款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某B类企业当期为某A类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产生的增值税税款=某B类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为某A类企业提供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某B类企业当期全部销项税额)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为某A类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产生的增值税税款×〔各涉油(县)市区油气折算产量÷总油气折算产量〕
第十五条 劳务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生产性劳务产生的增值税税款按照最终对应的A类企业进行归集,对于确实无法按照疆内A类企业归集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按照各征收管理科各自管辖范围内所有A类企业的汇总油气折算产量比例分配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无法归集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款×〔各涉油(县)市区汇总油气折算产量÷总汇总油气折算产量〕
第十六条 油气田企业给非油气田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服务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入库;如油气田企业跨地州市给非油气田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则在服务发生地按照2%预征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 油气田企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计算出的各涉油(县)市区增值税税款,据以计算分配入库。其计算公式为: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额=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率。
第十八条 油气田企业在申报资源税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税款分配额: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原油资源税额=本期应纳的原油资源税税额×(各涉油(县)市区原油产量÷原油总产量)
各涉油(县)市区应分配天然气资源税额=本期应纳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各涉油(县)市区天然气产量÷天然气总产量)
第十九条 通过纳税人纳税申报调整、税务部门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方式,查补的税收应参与分配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及资源税税款依照上述方法按税款所属期向各涉油(县)市区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各征收管理科应及时掌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疆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油田公司的井口产量、销售收入、税款入库情况等,要求其按月向各征收管理科提供分税信息情况表,对其分回的税款各征收管理科要按区外油田公司在疆内的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税。各征收管理科应加强与区外油田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交流和沟通,定期对区外油田公司在新疆境内原油、天然气的产量及税款分配、入库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纳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第二税务分局按纳税年度组织进行税款分配清算工作。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入库。
第五章 其他税(费)种税款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应纳的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分配。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和税款分配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油气田企业税收计划、统计及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二税务分局收入核算科对税款分配和划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涉油地税务局、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公开信息、解释政策、解决争议等诉求,由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北疆、南疆、东疆征收管理科不再受理。
第七章 油气田企业税收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疆税务局积极推进油气田企业税款分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与涉油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查阅及核实,实现税款分配信息共享。税款分配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疆税务局统筹安排油气田企业税款分配申报模块和核心征管系统油气田企业纳税申报模块的完善和应用,实现资料的网络报送,以达到通过“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系统实现石油税收税款征收和分配实时划拨缴入涉油地国库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油气田企业新增事项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第二税务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新财法税〔2009〕83号)同时废止。
附:1.原油天然气产量表
2.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及价格情况表
3.生产性劳务及其他业务明细表
4.油气折算产量表
5.各涉油县(区、市)增值税、一税两附加税款分
配情况表
6.各涉油县(区、市)资源税税款分配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