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该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所规定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停止执行。
附件: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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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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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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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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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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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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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下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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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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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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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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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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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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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下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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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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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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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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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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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业、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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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下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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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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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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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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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