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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发布2017年度承担粮油商品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财预〔2018〕3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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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市农委、粮食局、服务业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要求,为做好承储企业免税工作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粮油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同时,就办理免税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报免税流程

请纳税人将下列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报备案审核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并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1份返还纳税人,1份税务机关留存,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各级财政、税务、农委(服务业委)等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免税资格的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中,如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等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辽宁省(不含大连)粮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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