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与市县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省与市县分担机制
按照我省现行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相关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50%部分,省与企业所在地市县按5:5比例分担,即省分担25%、市县分担25%。具体操作时,15%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直接退付,35%部分先由省财政垫付。省财政垫付的35%部分中,应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承担的10%部分,通过调库方式从市县财政调给省财政;省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省与企业所在地市县分别按5:5比例分担,通过调库方式从市县财政调给省财政;省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省与企业所在地市县分别按5:5比例分享,通过调库方式从省财政调给市县财政。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市县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二、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市(州)县(市)级15%”填列。
(二)对自2019年9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日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相应作调库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三、关于财政调库
省与市县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省财政确定的调库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发起,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就地办理。省级和市县级调库数额,由省财政依据上个月企业所在地市县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省财政垫付少(或多)于应分担的部分,以及省与市县增值税分享比例等确定。
(一)省财政垫付35%部分中应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承担的10%部分。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根据企业所在地市县留抵退税额,按省与市县5:5比例,计算出省财政垫付的35%部分中应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承担的10%部分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向本级国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省财政代市县垫付的这部分退税额由市县级国库调整至省级国库。
(二)省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将少垫付部分通过调库方式按月由省级调给中央财政后,省财政根据少垫付的调库数额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留抵退税额,按省与市县5:5比例,计算出市县应承担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向本级国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市县应承担部分由市县级国库调整至省级国库。
(三)省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每月前20个工作日内,省级财政多垫付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省财政后,省财政根据多垫付的调库数额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留抵退税额,按省与市县5:5比例,计算出市县应分享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向本级国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市县应分享部分由省级国库调整至市县级国库。
每年1月,省和市县财政对上年12月发生的上述三种情况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进行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各市县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省级国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四、加强协同配合
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及市县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兵把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工作。要密切配合财政部监管局做好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提供留抵退税相关资料。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