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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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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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