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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0〕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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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

(一)区(县)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在各区(县)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区县财政和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市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在市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市财政和市税务机关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时间要求

所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0年3月3日前,将《通知》规定材料,报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市级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2010年3月31日以后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应按上述审批程序,采取随报随受理,分期分批认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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