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
(一)区(县)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在各区(县)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区县财政和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市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在市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市财政和市税务机关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时间要求
所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0年3月3日前,将《通知》规定材料,报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市级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2010年3月31日以后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应按上述审批程序,采取随报随受理,分期分批认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