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奖惩考核机制,调动各市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352号)和我区企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各市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及我区企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为激励各市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征缴,落实分担责任,确保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对各市给予奖励性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因素分配。采取因素分配法,主要选取基金征缴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责任分担资金到位情况、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情况等绩效性因素,并设定相应权重计算分配。
(二)绩效导向。坚持激励导向,结合基金预算绩效目标考核情况,引导各地加强基金收入征缴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和基金收支管理安全有效。
(三)公平公正。奖补资金分配因素以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数据、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审计)报告及年度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为计算依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和可操作,真实反映客观实际和努力程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奖补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
第二章 奖补资金来源和分配
第四条 自治区安排的奖补资金来源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及中央调剂金。各年度安排的奖补资金额度控制在全区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的5%以内,具体额度根据奖励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收支缺口缩小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绩效情况、基金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情况等四项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20%、10%。各因素根据情况设定若干子因素。
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某市应获得奖补资金计算。某市应得的奖补资金额=该市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其中:
(一)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计算。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由“参保缴费因素应得奖补额”和“缴费工资基数因素应得奖补额”两个子因素组成,分别占当年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的60%、40%。计算公式为:某市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参保缴费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缴费工资基数因素应得奖补额。其中:
1.该市参保缴费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上年度实际缴费人数增幅÷上年度各市实际缴费人数增幅之和×6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40%)
实际缴费人数增幅,是指实际缴费人数较上年同比增长幅度。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是指自治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确定的年度实际安排用于奖补的资金总额(下同)。该市考核指标增幅出现负增长,应得奖补额计算结果为负数的,该市应得奖补额为0元。
2.该市缴费工资基数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上年度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增幅÷上年度各市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增幅之和×4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40%)
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是指该市个人缴费基数总额除以实际缴费人数全年平均数。
(二)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计算。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由“保险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应得奖补额”和“基金收支缺口缩小因素应得奖补额”两个子因素组成,各占当年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的50%。计算公式为:某市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保险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应得奖补额+该市基金收支缺口缩小因素应得奖补额。其中:
1.该市保险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应得奖补额=该市上年度保险费收入预算超收率÷上年度各市保险费收入预算超收率之和×5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30%)
保险费收入预算超收率,是指保险费收入决算较年度预算超收额除以保险费收入年度预算数(保险费收入剔除一次性补缴收入,下同),超收率大于5%的按照5%进行测算。
2.该市基金收支缺口缩小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上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缩小率÷上年度各市基金收支缺口缩小率之和×5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30%)
基金收支缺口缩小率,是指基金决算收支缺口较年度预算收支缺口缩小比例。基金收支缺口剔除一次性补缴收入。如基金预决算收支无缺口,则该市基金收支缺口缩小率为100%。
(三)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应得奖补额计算。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应得奖补额由“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应得奖补额”和“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应得奖补额”两个子因素组成,分别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应得奖补额的80%和20%。计算公式为:某市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应得奖补额+该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因素应得奖补额。其中:
1.该市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上年度责任分担资金到位率÷上年度各市责任分担资金到位率之和×8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20%)。其中:
责任分担资金到位率=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实际到位额÷基金收支决算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应到位额
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实际到位额、应到位额均为扣除动用滚存结余资金及自治区下达的奖补资金用于弥补缺口部分。
2.该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因素应得奖补额=上年度该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上年度各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之和×2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20%)。其中:
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自治区调剂资金实际上解到位金额÷自治区调剂资金应上解到位金额。
自治区调剂资金应上解到位金额为与当年自治区分配的责任分担资金抵扣后的不足部分。
(四)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应得奖补额计算。计算公式为:某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上年度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实考核得分÷上年度各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实考核得分之和×(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10%)。
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实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合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一并进行,考核佐证材料来源于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数据及各市上报的年度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自评材料及考核情况。考核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如下:落实基金保值增值政策情况(25%);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纪涉及基金追回(偿)情况(25%);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情况(25%);开展基金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25%)。
在考核年度内,某市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却不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查处、移送和报告的,其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不计奖补。
第七条 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计算。
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全区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奖补额+全区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奖补额+全区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奖补额+全区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奖补额
(一)全区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奖补额计算。
全区基金征缴工作绩效因素奖补额=全区参保缴费因素奖补额+全区缴费工资基数因素奖补额
全区参保缴费因素奖补额=上年度各市实际缴费人数增幅之和÷上年度各市实际缴费人数增幅绝对值之和×50%×(当年自治区奖补资金控制额×40%)
全区缴费工资基数因素奖补额=上年度各市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增幅之和÷上年度各市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增幅绝对值之和×50%×(当年自治区奖补资金控制额×40%)
(二)全区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奖补额计算。
全区基金预算执行绩效因素奖补额=全区保险费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因素奖补额+全区基金收支缺口缩小因素奖补额
全区保险费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因素奖补额=上年度各市保险费收入预算超收率之和÷上年度各市保险费收入预算超速率绝对值之和×50%×(当年自治区奖补资金控制额×30%)
全区基金收支缺口缩小因素奖补额=上年度各市基金收支缺口缩小率之和÷上年度各市基金收支缺口缩小率绝对值之和×50%×(当年自治区奖补资金控制额×30%)
(三)全区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奖补额计算。
全区责任分担资金落实绩效因素奖补额=全区责任分担资金落实绩效因素奖补额+全区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因素奖补额
全区责任分担资金落实绩效因素奖补额=上年度各市责任分担资金到位率之和÷上年度各市责任分担资金到位率绝对值之和×80%×(当年自治区奖补资金控制额×20%)
全区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因素奖补额=上年度各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之和÷上年度各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绝对值之和×2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20%)
(四)全区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奖补额计算。
全区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奖补额=各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实考核分数之和÷各市绩效考核满分之和×(当年自治区奖补资金控制额×10%)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对各市拨付奖补资金的流程,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各市可用于弥补应承担的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禁用于平衡公共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底前,向社会公告全区奖补资金分配情况。
第十条 各市级政府要根据承担所辖县区企业养老保险主体责任的要求,合理统筹使用奖补资金,确保所辖县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实施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再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分配因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