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
各区(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
二、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不含第六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
三、工作程序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根据单位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并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申报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现场报送和邮寄”等方式提交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网址:http://120.221.95.8:8091)填报电子表,市民政部门对市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市)民政部门对在区(市)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制汇总表加盖公章上传“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上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进行审核汇总,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并点击通过;
3.市税务局登陆“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进行审核,同意后,点击通过;
4.市财政局登陆“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进行审核,同意后与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各部门分别在各自官网进行公告。
(二)现场或邮寄报送
1.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按照新申请登记成立或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要求,据实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区(市)民政部门,由区(市)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并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一并转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并加盖公章,转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各部门分别在各自官网进行公告。
红十字会等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办理。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次年5月底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时办理。
五、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确认机关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过程中,要做到精准服务,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宣传到位。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青财税〔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doc
2.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附件2.doc
联系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85855902
青岛市税务局 83931229
青岛市民政局 85795537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