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关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3、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且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的。
二、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州、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三、市(州、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实行分级审批办法,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市(州、区)、县(市、区)审批权限及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必须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上级地方税务局报送困难减免税审批情况。凡纳税人一次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报市(州、区)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金额由市(州、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上级地方税务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审批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或严重损失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须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该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纳税人2013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仍适用原来的规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