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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规范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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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的列名大企业和其他重点税源企业(以下简称“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大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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