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办法》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6〕1489号,以下简称琼财非税〔2016〕1489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口径问题
计征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二、关于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问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三、关于征收期限及年份确认问题
残保金按年度征收,所属期为法定缴费日期。残保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是残保金征收年度的上年。
用人单位在当年注销的,应按规定缴纳上年残保金,注销当年残保金不再缴纳。
四、关于残保金申报征收问题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残保金时应到所在地地税征税大厅进行税费种认定,然后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费系统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费)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方式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2016年起,用人单位及各市县应按照琼财非税〔2016〕1489号文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和征收残保金。
2015年及以前年度欠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先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
残保金征收过程中由于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残保金(含2015年及以前年度补征的残保金)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抵)费审批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退付,地税部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抵)税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6〕261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税管理各环节工作时限(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函〔2017〕12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做预算级次调整处理。
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保金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琼财非税〔2017〕310号转发)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的规定,企业免缴残保金实行备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残保金免征范围,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所在地地税部门备案,备案登记后可免缴残保金。
七、关于欠缴残保金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2016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缴纳残保金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具体按照琼财非税〔2016〕14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及以前年度用人单位欠缴残保金产生的滞纳金做封顶处理,滞纳金按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金额办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