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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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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

附件2: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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