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进一步强调新旧税法衔接过程中的征管政策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第十条)的表述,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十二条)的表述略有不同,特别是我省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税额标准,对大型水电项目和水利工程调整较大,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反映需要对新旧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额适用问题的过渡需进一步明确,经广泛调研征集意见,《公告》对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强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的政策适用问题和税额标准进行了明确强调。
对于2019年9月1日以前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二)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政策适用问题和税额标准进行了明确强调。
自2019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三)第三条对欠税、退税、滞纳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再次强调。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对超过未按规定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相关文件的清理与废止
《公告》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我省原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结果进行了明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8〕24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9〕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12﹞10号)中涉及耕地占用税管理部分的内容、,以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通知》(云地税三〔2016〕9号)同时废止。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一致,为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