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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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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缓缴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关于阶段性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2020年,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以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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